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民初2763号
原告:成都精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华一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道融民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爵豪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大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精位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爵豪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决定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本案事实较为复杂、争议较大,本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钟 珏
人民 陪 审员 李 周
人民 陪 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