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2)渝0112民初30071号 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路70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2835867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5号2413-24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87872480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法务。 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本金300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行使追偿权所发生的律师代理费23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以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的金额作为基数,自2022年5月6日起按照2022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LPR的4倍计算至付清之日止);4、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5、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保全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2年1月18日,因被告参加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城市老旧小区改造项目(电视塔片区)标段的投标,向原告提交《投标保函申请书》,请求原告出具投标保函。同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投标担保,并向被告开具投标担保函的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被告未能向招标人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原告承担担保责任的,或原告因接到招标人要求支付部分或全部投标保证金的通知而承担了担保责任的,被告应在原告承担代偿责任后一日内向原告清偿全部代偿款项。 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担保申请承诺函》,承诺被告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不串通投标、围标,原告在收到招标人的索赔通知并代偿时,无须征得被告同意,即可履行担保责任,被告将在原告代偿后一个工作日内向原告偿付全部代偿款。 2022年1月19日,原告向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泉街道办事处出具《投标保函》,载明原告同意就被告履行投标文件项下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招标人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担保金额为300000元,保证担保方式为不可撤销、见索即付的连带责任保证。 2022年4月19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政府璧泉街道办事处向原告出具《投标保函索赔通知》,因被告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原告应承担保证责任,向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支付索赔款30万元。2022年5月5日,原告按照《投标保函索赔通知》的要求向重庆市璧山区财政局支付索赔款30万元。 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清偿,但被告均已各种理由推诿,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欠款属实,愿意调解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本金30万元,并从2022年5月6日起以代偿款本金30万元为基数,按照2022年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报价LPR的4倍计算资金占用费至付清之日止;其中2022年9月、10月、11月,于每月25日前各支付原告本金10万元,于2022年12月25日前付清全部款项(具体金额按前述计算方法及实际欠款本金计算为准); 二、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3000元; 三、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违约金60000元; 四、案件受理费3522.50元、保全费2435元、保全担保费518.4元,合计6475.90元,由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已预交,法院不予退还,由被告于2022年12月25日前直付原告); 五、若被告福建省埕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本协议上述第一、二、三、四项约定按时足额还款,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欠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六、原告重庆兴农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 瑞 书 记 员 方 露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