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某建材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民终42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建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新材料集团有限公司、某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9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因违法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2)津0119民初109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某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148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