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681民初329号之一 原告: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紫金街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08335697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舟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81709132406P,住所地四川省华蓥市商会大厦1栋2-15-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原告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47元,保全费2,051元,由原告四川共创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