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6执3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华蓥市商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安蛇龙山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协兴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16。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安蛇龙山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16民初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广安蛇龙山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8029997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47700元。被执行人广安蛇龙山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申请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安蛇龙山旅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川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回执行申请,申请人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川16执3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