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惠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1民初3774号
原告:山东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舜华路街道新泺大街银荷大厦C座7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辰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品惠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姜楼村。
被告: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红领巾路32号。
被告: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220国道北侧。
被告:山东惠民腾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惠民县姜楼镇。
原告山东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县品惠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广东南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滨州市申德化纤绳网有限公司、山东惠民腾达化纤制品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被告在庭审前自行达成调解意见,原告山东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书记员***
法官助理***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