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173号 申请人: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29.5元,并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29.5元。 案件保全费121.3元,由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