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1172号
申请人: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工程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295元,并以京东安联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工程局有限公司、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1295元。
案件保全费1026.48元,由某金融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