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2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仁风镇西大街97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立军,山东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起诉、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调解,签收法律文书等。
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21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26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7月26日、7月28日、9月5日、10月13日、12月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保险等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以75.2819万元为限保全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山东爱丽舍置业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前往山东爱丽舍置业有限公司要求其支付该笔款项,但山东爱丽舍置业有限公司书面回复目前暂无资金可供支付。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向株洲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8月2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12月6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为74.2789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74.2789万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祥 宇
审 判 员 董 海 涛
审 判 员 欧阳建新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陈 松 青
书 记 员 杨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