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洪雨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5财保48号
申请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济阳县。
法定代表人:张勇华,董事长。
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曹晓岩。
申请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为申请人山东**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保额为66万元的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仲裁委员会的委托以及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四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6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