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347号
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尤店乡沈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76803010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新区灵山大道温州城市花园步行街24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7G44T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5548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5元,由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