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21民初2347号 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尤店乡沈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076803010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河南吉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罗山县新区灵山大道温州城市花园步行街24栋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7G44T1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0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55488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信阳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日立案。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05元,由罗山县博太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沈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