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郑州坦遂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民辖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60号附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5843554884。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坦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中兴南路商都***东方中心A座1003。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9K1TFJ7L。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格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禹王台区南郊乡小苏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40PPT46K。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上诉人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郑州坦遂商贸有限公司、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22)豫0205民初8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鼎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未同意上诉人申请追加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并最终未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依法移送至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案涉票据票面上所记载的“郑州丰林建材有限公司”、“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准备商贸有限公司”、“河南坤桥实业有限公司”、“郑州坦遂商贸有限公司”等主体之间的背书转让票据行为实质上应认定为“民间贴现行为”,各主体之间并不享有票据法意义上的票据权利,而郑州坦遂商贸有限公司明知该事实却不将出票人“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列为原审被告,很显然是为了故意规避案件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案涉票据的被背书人郑州丰林建材有限公司经公开的企查查渠道查询,自2021年10月至2022年5月集中所涉的票据纠纷案件多达5起。被背书人郑州准备商贸有限公司经公开的企查查渠道查询,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集中所涉的票据纠纷案件多达8起。被背书人河南坤桥实业有限公司经公开的企查查渠道查询,自2021年9月至2022年6月集中所涉的票据纠纷案件多达6起。被背书人(本案最后持有票据人)郑州坦遂商贸有限公司经公开的企查查渠道查询,自2022年3月至今所涉票据纠纷2起(含本案)。上述经公开检索的信息,除郑州坦遂商贸有限公司持有的票据与“恒大系”有关外,其余案涉主体所涉票据与恒大系无关,但上诉人以此证明的是这些所谓的票据权利主体并不享有票据法意义上的权利,而是这些主体之间的背书转让行为均系“民间贴现”行为。由此可知,被上诉人郑州坦遂商贸有限公司明知自己与前手之间没有真实的交易关系,而各交易主体之间的背书行为实质上均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01条所界定的“民间贴现”行为,因该行为违法国家关于金融业务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行为,故民间贴现行为的各主体不享有票据法意义上的追索权。二、上诉人申请追加出票人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对此未作出任何回应不当,并最终导致未支持上诉人管辖权异议请求的处理错误,且上诉人提供了刚刚处理和已经处理过同类型案件均移交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裁定书,但原审法院仍未采纳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请求显属不当。第一、本案的出票人系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且本案在查明票面上记载的各主体之间是否存在“民间贴现”这一行为的直接后果与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依法在提出管辖权异议同时向原审法院申请追加盛邦公司为本案第三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第二、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了其他法院已经依法作出的同类型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均支持上诉人提出将案涉争议全部移交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请求。第三、因与“恒大系”相关的票据案件均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为确保裁判尺度的统一性,也恳请将本案依法移交给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票据追索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不对双方当事人实体争议进行审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全部或部分支持,须待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后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民间贴现”,不属于人民法院在确定案件管辖权阶段审查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根据上述规定,郑州坦遂商贸有限公司有权选择对汇票债务人中任何一人或数人行使追索权,本案不属于集中管辖的情形。原审被告开封市瑞捷建材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开封市禹王台区,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苏 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谢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