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玺丰商贸有限公司与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403财保150号 申请人:郑州玺丰商贸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区文治路与姚庄南路交叉口紫东钢铁企业园C区二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4095046588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路南5号院(移动营业厅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89170153U。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郑州玺丰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东支行,账号:2533********;2.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账号:0000********;3.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1290********;)予以冻结(限额262347元)。 申请人郑州玺丰商贸有限公司自愿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06511919202300××××)作为担保,并出具担保函(担保限额为262347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郑州玺丰商贸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不利于债权实现,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申请人平顶山市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建东支行,账号:2533********;2.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资金清算中心,账号:0000********;3.开户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号:1290********;)予以冻结(限额262347元)。 二、冻结申请人郑州玺丰商贸有限公司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单号:106511919202300××××)。 案件申请费1831.74元,由申请人郑州玺丰商贸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