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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润境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其他案由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执异24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自编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润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416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第三人:***,男,197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水务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润境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润境公司)租赁合同债务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广州润境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清算组成员)与***(广州润境公司股东,清算组成员)为(2019)粤01执4040号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该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0年3月20日举行了听证,广州水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广州润境公司及其清算组成员***、***经合法传唤未出席听证,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称:1.对于广州水务公司与广州润境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广州仲裁委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仲裁裁决,并在广州润境公司清算公告期间内(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完成了送达,广州润境公司在明知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实施清算行为,且未向债权人履行告知义务,系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2.清算组成员隐瞒未清偿债务情况,作出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恶意逃避债务,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申请变更广州润境公司清算组成员***、***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公司为申请变更该清算组成员***、***为本案的被执行人,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3596号裁决书;2.加盖“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资料查询专用章”的工商档案资料,主要包括:广州润境贸易有限公司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股东会决议、清税证明、清算报告、营业执照(副本)等;3.广州润境公司致广州水务公司的函件《关于环市东路物业的处置意见》,等。 经审查,关于广州水务公司与广州润境公司租赁合同债务纠纷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6月10日作出(2019)穗仲案字第3596号裁决,裁决如下:广州润境公司向广州水务公司支付租金153564元及违约金、水电费23459.68元,支付律师费10000元、仲裁费15371元,等。因广州润境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水务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以(2019)粤01执404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润境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1月13日,广州水务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变更广州润境公司清算组成员为被执行人。 另查明,根据2018年12月6日广州润境公司致广州水务公司的《关于环市东路物业的处置意见》内容反映,双方存在租金等债务债权关系;根据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资料反映,被执行人广州润境公司清算组成员为***(广州润境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广州润境公司股东),该公司清算组于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清算,债权债务清理情况登记为“已清理完毕”,核准注销登记时间为2019年11月1日。 本院认为,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广州润境公司与广州水务公司存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广州润境公司清算组在办理清算时应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广州水务公司。广州水务公司否认其收到该清算组的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并认为该清算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对此,本院经组织双方听证,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公司提交证据资料并证明了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被执行人广州润境公司及其清算组成员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席听证,亦未提交证据资料证明已有效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故广州润境公司及其清算组应对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其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在广州润境公司公告清算期间(2019年7月4日至2019年8月18日),本院依广州水务公司申请,于2019年7月24日对以广州润境公司为债务人的仲裁裁决立案执行。本院执行期间,广州润境公司清算组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1日将广州润境贸易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并将债权债务清偿情况登记为“已清理完毕”。对此,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清算组存在“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违法情形,具有明显的逃避债务嫌疑,该清算行为属未依法进行债权债务清理的虚假清算行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公司主张由被执行人广州润境公司股东兼法定代表人***、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 再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广州润境公司未经合法清算即办理了注销登记,导致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公司无法实现其债权,因此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公司请求变更被执行人广州润境公司清算组成员***(广州润境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广州润境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广州润境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且为该公司清算组成员)***、***为(2019)粤01执404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广州润境贸易有限公司在该执行案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