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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硬颈海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1民终146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硬颈海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硬颈海口河地路自编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自编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市硬颈海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硬颈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起诉的(2020)粤0111民初107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硬颈海公司上诉请求:撤销(2020)粤0111民初10767号民事裁定,发回重审,追加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自来水公司)为第三人;本案受理费由水务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水务公司出租给广州市花城运输市场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松洲街松北硬颈海之一号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人不是水务公司,而是自来水公司。硬颈海公司刚得知该事实,而水务公司对此隐瞒属于不诚信诉讼行为,应予训诫。无论是实体还是诉讼程序,都涉及到自来水公司诉讼程序权利的问题,有遗漏当事人的嫌疑。虽然本案首先处理的是仲裁协议管辖权效力异议诉讼程序,但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的自来水公司是本案的利害关系人,实体和诉讼程序的处理必然影响到自来水公司的诉讼权利。因此,水务公司隐瞒土地使用权人不是其自身的事实,导致遗漏了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二审法院应予纠正并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追加自来水公司为第三人进行一并处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支持。 被上诉人水务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称:一、硬颈海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的是管辖权异议,本案争议焦点是原租赁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是否对案件双方有约束力,以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机构,是否追加第三人应属于案件实体审查,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范围。二、发回重审针对的是判决而不是裁定,硬颈海公司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当支持。三、原审法院已经支持硬颈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请求,现硬颈海公司再就该裁定提起上诉,其目的显然是要阻碍水务公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拖延裁决书的出具以及返还物业的时间,属于侵犯水务公司合法权益的恶意诉讼行为。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硬颈海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上诉人硬颈海公司为证明其上诉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1.《广州自来水公司关于收回硬颈海水源地块的函》;2.广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水务公司质证意见为:证据1、2与本案无关,本案争议焦点是原租赁合同约定仲裁管辖是否对案件双方有约束力,以确定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机构,是否追加第三人应属于案件实体审查,不属于管辖权异议范围。被上诉人水务公司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查查明:2016年8月15日,水务公司与广州市花城运输市场签订《物业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穗水资租赁2016-04),租赁期限自2016年8月11日至2019年8月10日;第十条“争议的解决”约定:双方应就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进行友好协商,协商不果,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7年5月11日,硬颈海公司向水务公司发出《关于广州市花城运输市场合同主体变更为广州市硬颈海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主要内容为:广州市花城运输市场已领取新的营业执照,新的公司名称为广州市硬颈海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遂向水务公司提出广州市花城运输市场变更为广州市硬颈海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场地租赁合同的承租方,原法定代表人不变,原合同其内容、条款与贵公司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编号:穗水资租赁合同2016-04)保持一致。 2020年4月4日,自来水公司盖章出具《广州自来水公司关于收回硬颈海水源地块的函》载明:“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贵公司出租管理的白云区石井镇硬颈海水源区(西村水厂)地段广州市花城运输市场位于我公司卫生河水源仓南北岸用地的统一规划与利用的土地范围内,根据相关方案,我公司需收回该场地进行仓储中心和污泥干化厂建设(详见附件)。鉴此,请贵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前将该场地退还我公司。” 水务公司作为原告、以硬颈海公司作为被告,于2020年4月1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水务公司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解除水务公司与硬颈海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2.判令硬颈海公司向水务公司腾空交还涉案场地;3.判令硬颈海公司向水务公司支付占有涉案场地使用费并计算至实际返还涉案场地之日止(暂从2019年10月11日计算至2020年4月10日为六个月,暂计1446732元);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硬颈海公司承担。 硬颈海公司于2020年5月10日向原审法院提交书面《管辖权异议书》载明:“异议人:广州市硬颈海物流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异议人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受诉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不动产租赁纠纷应由仲裁机构受理。因为本案争议所依据的租赁合同已有书面约定仲裁条款。所以,应予按约定管辖为宜。”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水务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其与硬颈海公司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硬颈海公司腾空场地并返还及向其支付占用场地使用费。硬颈海公司前身为广州市花城运输市场。广州市花城运输市场曾作为承租人与水务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在该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广州市花城运输市场注销营业执照,并以硬颈海公司的身份承继了上述《场地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因该租赁合同按约定已于2019年8月10日到期,此后硬颈海公司与水务公司并未重新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但仍存在租赁事实,故双方之间转为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涉案《场地租赁合同》所约定的仲裁管辖条款及于水务公司与硬颈海公司,双方之间因履行该《场地租赁合同》发生的争议应由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原审法院据此认为硬颈海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有理并裁定驳回水务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现硬颈海公司又以原审遗漏第三人自来水公司为由,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诉,要求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追加第三人的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本案是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本院仅针对管辖问题进行程序性审查,是否追加当事人应当在确定管辖后由有管辖权的裁决机构决定。硬颈海公司在本阶段以遗漏当事人为由要求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追加第三人,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次,水务公司与硬颈海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仍受涉案《场地租赁合同》约束,合同已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原审法院无权管辖本案。因此,是否或者能否追加自来水公司为第三人涉及到案件的实体处理,属于仲裁庭依职权裁决的范畴,不应在本案中进行处理。第三,本案是租赁合同纠纷,合同相对方是水务公司和硬颈海公司,自来水公司并非涉案合同的签约主体。即便自来水公司为涉案租赁场地的所有权人,其发函要求收回涉案场地的相对方是水务公司,而非硬颈海公司。从自来水公司的函件内容看,自来水公司并未对水务公司出租管理涉案租赁场地的行为提出过异议。自来水公司与水务公司的关系与本案纠纷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最后,硬颈海公司在原审时已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纠纷应按涉案合同约定由广州仲裁委员会管辖,原审法院经审查后支持其异议申请,现其又向本院提出上诉要求本院将本案发回重审并追加第三人,显然前后矛盾,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禁止反言的原则,本院对硬颈海公司的主张不予支持,并对其行为予以批评。综上,硬颈海公司的上诉缺乏理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水务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