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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保明莱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2财保13号 申请人:广某某,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某某,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某某于2020年11月17日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1,84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对此已提供担保。现广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某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1,845.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29.23元,由申请人广某某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