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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粤01执恢517号 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广州润境贸易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润境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3596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司支付租金153564元及违约金、水电费23459.68元、律师费10000元、仲裁费15371元。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以(2019)粤01执4040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于2019年12月16日以终结本次执行方式结案。2020年5月29日,本院作出(2020)粤01执异248号执行裁定:追加***、***未本案被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以(2020)粤01执恢517号立案恢复执行,立案执行标的为:264582.54元(暂计)。 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多个银行账户,并扣划上述账户存款共计185231.75元。在扣除执行费2678元后,剩余执行款182553.75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2021年2月9日,申请执行人核算本案剩余债权本息截止至2021年2月9日为193348.01元。被执行人无异议并自行将196148.01元(含执行费)缴纳至本案代管账户。同日,申请执行人短信回复收到剩余款项193348.01元后,确认被执行人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并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全部执行措施。现本院在扣除执行费2800元上缴国库后,已将执行款193348.0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案的执行事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