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605执13553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自编1号2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9515763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均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6月26日,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代理人:***,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连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民终2737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8)粤0605民初3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物业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业;应支付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租赁物时止的使用费,其中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月20665.67元标准计算,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按每月21285.64元计算,2019年1月1日后按每月21924.21元计算;应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每月以20665.67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26日起、2018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以21285.64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26日起、2019年1月以后每月以21924.21元为本金分别从当月26日起,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480.8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其返还租赁物业、支付使用费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情况进行查询。经执行,案涉租赁物业中2号、4号、5号、6号、16号、17号、18号、19号、20号、21号店铺已返还予申请执行人,剩余未返还的部分店铺,店铺实际使用人已就搬离时间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被执行人已向本院交纳案款1069634.37,扣除本案执行费9387.2元,余款1060247.17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另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权利证号:6××6、国用(2008)0702481,查封时间截至2022年8月12日]、车牌号为粤Y3××××的车辆一台(查封时间截至2021年8月12日)。后被执行人对后续应支付的使用费及利息金额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对上述财产暂不予处置。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执行,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