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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钢、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特1350号 申请人:***,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广州市越秀区大沙头路3号自编1号2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广州水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广州仲裁委作出的(2021)穗仲案字第3560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申请请求:1.撤销(2021)穗仲案字第3560号仲裁裁决书全部裁决内容;2.水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和理由:一、本案的重点在于***未及时、足额向水务公司支付租金是否存在法定抗辩理由,仲裁庭明确会发函查明关键事实,却没有履行相关程序。具体而言,即***为正常使涉案物业商用需办理的临商证明,水务公司能否为其向珠江街道办取得,关于该问题,仲裁阶段首席仲裁员便提出:“请仲裁庭委托办案秘书庭后发函给珠光街道办核实临商证明文件的问题,双方有无异议?”***及水务公司均表示没有异议,但最终裁决书关于该问题并未作任何查明,且***于2022年4月27日向仲裁庭申请阅卷,全部阅卷资料中亦没有记载该问题,即仲裁庭在庭后并没有进行该法定的仲裁程序,该情形符合《仲裁法》第58条第3款,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撤销裁决的规定。二、水务公司为达到不法目的,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为租户***办理临商证明是水务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协助***办理营业等证明,事实上与珠江街道办申请办理临商证明时,水务公司确实也多次派人去沟通协调,但最终均未能使办理成功,但水务公司为实现自己的不法仲裁请求,竟故意不将该事实向仲裁庭反映;且在仲裁时,首席仲裁员问水务公司将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划拨土地出租有无批准文件,水务公司答复庭后核实。但最终该问题是否向仲裁庭反映也没有在裁决书及阅卷资料中有所体现,致使***存在暂时拒付租金的正当事实和理由没有被依法认定该情形符合《仲裁法》第58条第5款的规定。三、仲裁员***及***存在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仲裁书裁决《租赁合同》依法解除的依据是***超过30天仍未支付租金,但事实和证据已经充分证明,***不交付租金是有正当理由的,是在行使合同抗辩权。在未依法查明水务公司是否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仲裁庭便作出该份明显不公的裁决书。裁决书上只有首席仲裁员***及仲裁员***两名仲裁员的签名,没有由仲裁委指派的***的签名,三名仲裁员只有两名仲裁员签名。该情形符合《仲裁法》第58条第6款的规定。 被申请人水务公司辩称:1.案涉物业是***在租赁物上增设的违建,已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建违法建设通知书已确定该行政处罚的事实,***违约事实明确,且长期拖欠租金。仲裁委以此裁决解除合同,要求***交付欠缴的租金是合法的。2.***已为涉案物业办理了营业执照并营业,所以不存在无法办理临商证明的事实。水务公司也不需要就该事情向仲裁委发函询问。 经审查查明,2021年3月17,广州仲裁委依据水务公司与***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受理水务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仲裁庭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水务公司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仲裁。2022年2月18日,广州仲裁委作出(2021)穗仲案字第3560号裁决。 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仲裁裁决是否具备撤销的法定事由进行司法审查,当事人以不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提出的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本院分析评判如下: 首先,关于仲裁是否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认为仲裁庭承诺发函询问临商证明,但未发函询问的事实,违反了法定程序。经审查,涉案仲裁裁决书第31页、32页对***提出涉案房屋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与约定性质不符,导致装修进度受阻的抗辩进行了回应,认为***对该工业用地作为出租用途是明知的。因此,仲裁庭并不是未对***提出的临商证明问题进行审查和回应。另外,即使仲裁庭未向有关部门发函询问,程序上确有不当,也至于影响案件正确裁决。***关于仲裁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采纳。 其次,关于隐瞒证据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事由相同,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所解释的隐瞒证据的情形,可以参照适用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审查。本案中,***主张水务公司隐瞒临商证明,但从仲裁过程中的举证情况来看,临商证明并非水务公司所持有,故不构成隐瞒。***的该主张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最后,关于是否存在枉法裁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是指已经由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所确认的行为。本案中,***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有生效刑事法律文书或者纪律处分决定确认涉案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的行为,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