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桂0206民初2513号
原告:广西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郭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重庆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2:广西某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xxxxxxxxxxxx,住所地:柳州市柳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3:某(广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金龙路2号万科大厦D座6层10号房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吴某。
原告广西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某有限公司、广西某乙有限公司、某(广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某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元(原告已预交16925元),由原告广西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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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