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与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渝0152民初5926号
原告:周某,男,199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诉讼代理人:曾**,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区。
被告:***,男,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重庆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钜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某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按40%收取计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屈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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