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12民初1821号
原告:尹某,女,汉族,1995年10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九江县。
被告:某某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某某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尹某诉被告江西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某某中心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尹某于2025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尹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