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04民初6980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96988789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2年9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与被告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万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