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石油化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于某某、张某等与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04民初83号 原告:于某某,女,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张某,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孙某某,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于某某、张某、孙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某某、张某、孙某某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张某、孙某某以“原告孙某某一已故,申请人准备重新起诉”为由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张某、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某某一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退还原告张某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