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1004民初83号
原告:于某某,女,194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太子河区。
原告:张某,女,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原告:孙某某,男,1992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阳市宏伟区。
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系公司经理。
被告:刘某某,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原告于某某、张某、孙某某诉被告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立案,原告于某某、张某、孙某某于202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某、张某、孙某某以“原告孙某某一已故,申请人准备重新起诉”为由撤诉是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某某、张某、孙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孙某某一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退还原告张某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