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903民初2648号
原告:舟山市朱家尖春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大洞岙大同路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汇业(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双桥街道桥头施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舟山市朱家尖春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舟山市朱家尖春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舟山市木林森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4元,由原告舟山市朱家尖春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