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5836某某、某某与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0507民初5836号 原告:***,男,1961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 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杜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汤家巷1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本案于2019年8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亦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362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28日,原告方因装修房屋需要与被告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下称合同)一份,将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喜庆路8号喜庆花园6幢1404室房屋交于被告装修(全包)。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因安装空调导致排水管破裂造成了案外人***(也就是原告楼下的住户)的损失。后案外人***将原告方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后作出(2018)苏0507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方承担案外人损失30898元,现原告方对案外人已经赔付完毕。原告认为上述案外人损失是被告行为所致,同时被告也违反了合同中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约定,系属违约行为理应承担违约责任,而违约金的数额应当依据原告所遭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今原告方实际损失包括向案外人支付的赔偿金及诉讼费、鉴定费、聘请律师费用等共计人民币36220元。为此,原告方也多次找到被告希望协商解决此事,但均遭到拒绝。今原告方出于无奈,只得诉诸于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因为施工承包合同和报价单未包含空调安装的一切相关事宜,空调是后续增加的工程,不属于合同内。此外,漏水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开发商造成的,空调与下水管破裂的位置有57厘米,所以并不是安装空调导致水管的破裂,原告认为属于其司的责任是一种误判,其司不应该承担责任 经审理查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喜庆路8号喜庆花园6幢1404室房屋系原告***单独所有,原告***系原告***之父。2017年2月,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上述房屋的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装修价款为140000元。合同第四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的约定中第1点约定,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或施工说明及施工场地应符合防火、防事故的要求,主要包括电气线路、煤气管道、自来水和其他管道畅通、合格。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及相邻居民的安全,防止相邻居民住房的管道阻塞、渗漏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事故发生。如遇上述情况发生,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乙方责任的,乙方负责修复和赔偿。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另查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主张因***的上述房屋装修过程中因安装空调时撞击下水管导致下水管破裂引发其房屋漏水,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等。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该案庭审中,其陈述“我是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喜庆花园6幢1404室房屋全权委托我公司装修,包工包料,包空调安装。装修从2017年4、5月份开始(具体时间记不清),空调是2017年6、7月安装的。2017年8月26日,装修已差不多接近尾声当时,物业找到我,说空调排水管没有接到地漏,管子出去了,后来管子就接到地漏了。安装的是大金中央空调,具有相应资质。安装时,一个师傅拿着绳子站在房间里面,绳子另一头连着空调外机,另一个师傅在外面安装,中央空调外机比较重,支架打好之后,一个师傅拉着绳子,一个师傅挪动,两人一起把外机装好的。安装过程中,肯定未造成外部污水管道破损,空调的底座到排污管破损的地方垂直距离是57厘米。物业让我们一起去调解,如是我方的问题,我方会承担责任。当时我叫了空调公司来查看,后发现不是我方的问题,中间有垂直距离,我说找错了人,这是开发商的问题。原告房屋漏水原因是开发商没有对原告房屋外墙做防水。对于原告提供的录音,真实性无异议,当时我也在现场。我是中途赶过来的,我来以后,看到整个场面,首先安慰了对方一句话,等我方专家(指空调安装人员)过来,确定是不是我方的责任,如果是我方的责任,我这一方是不会推卸责任,在这一过程中,专家没到之前,我以装修人员的身份向原告方表达了诚恳的态度,在专家没到之前,我们就赔偿的项目及金额进行了协商,后来在协商过程中,原告提出房租损失以及精神损失,双方对赔偿项目的事情未谈成,双方不欢而散。之后,我方装空调的人员到场进行查看,发现空调外机根本撞击不到外面的排水管。我遇到物业的时候,物业和我陈述,空调外机开发商已经做了两次检查及清理,但打开百叶窗,发现了开发商建房时的原始垃圾,管子破裂,我们在装空调的时候是无法看出的,因里面一片狼藉。防水开发商实际未做,我方在做装修的时候是不会对外围的防水进行处理的,另,管子接口距离太小,所以后来我方就认定是属于开发商导致的,不是我方的责任,不应该赔偿”。 后本院作出(2018)苏0507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本院认为中认定:“……根据民事证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本院可以认定原告家中漏水系被告在装修过程中因安装空调导致排水管破裂所致,因此,被告对原告家中因漏水(主要系第三次漏水)所导致的装修损失应全部予以赔偿……”,故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房屋装修损失人民币3089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8元,由原告***负担666元,由被告***负担572元。鉴定费1750元,由被告***负担。该判决现已生效,***已将履行款、案件受理费、鉴定费共计33220元汇入本院账户。 又查,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了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 以上事实,由《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18)苏0507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转款凭证、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对此予以认定。 庭审中,被告提供光盘1份,称内照片和视频,照片拍的是漏水破裂管道所在处的场景,里面有开发商遗留的原始建筑垃圾,还拍摄了物业的两位工作人员以及原告在场协商的场景,视频拍摄的是被告当时安排的空调安装人员到场后进行查看、检查的场景,证明空调外机所在处下方的槽内就一片狼藉,原告购买房屋时,下水管就坏了,当时里面很多垃圾,看不到管道破裂的位置。以此证明并非其装修安装空调导致下水管破裂。 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被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因为漏水的原因由法院的判决书已经认定,被告所提的证据既不能证明是开发商原因导致,也不能证明其自己在安装空调中无过错。庭审中,原告另明确***系代其子与***签订的装饰装修施工合同,房屋系***所有,(2018)苏0507民初2838号案件由***赔款,故本案中被告支付的违约金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2018)苏0507民初2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认定***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喜庆路8号喜庆花园6幢1404室房屋装修过程中因安装空调导致排水管破裂引发楼下住户墙壁漏水,进而判决***对作为楼下住户的***进行赔偿。而上述房屋系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空调系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安装,现因被告安装空调导致水管破裂,故属于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责任,虽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但所提供的照片和视频系水管破裂后的现状,并不能证明水管破裂系其他原因导致,故对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虽主张空调安装不属于双方合同的范围,但对此未提供证据,且空调安装属于装修的一部分,理应适用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根据该合同第四条的约定,属于被告责任的,应该由被告负责修复和赔偿。现原告***支付了***履行款、案件受理费和鉴定费合计人民币33220元,该款应当由被告支付原告***。另原告主张律师费3000元,但合同对此并没有约定,且该款也并非必然发生的费用,故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人民币33220元(如采用转账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或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设银行苏州市相城支行营业部,账号:32201997436050630022014243)。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53元,由原告***、***共同负担30元,由被告苏州美万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23元(该款原告已自愿预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连同履行款33220元一并汇入32201997436050630022014243账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