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46年11月3日出生,退休职工,住济南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崇华路世纪财富中心C座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高民初字第4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一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一审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之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