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高商初字第180号
原告***,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市。
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高新区崇华路以**世纪财富中心**座**楼。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南中建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