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天执字第01385-1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理工大电气成套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长沙市用电设备厂。
法定代表人***,厂长。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5年5月22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9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2400740.84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94652.45元、逾期付款损失449426.25元,共计744078.7元,期后逾期付款损失61482.31元(以2400740.84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17日计算至2015年9月18日止),逾期履行利息14284.41元(以2400740.8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9月24日计算至2015年10月28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7120元,执行费35090元,律师费20000元,以上共计3312796.26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用电设备厂的银行账户存款3312796.2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