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执保72号 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张屋路口新纶科技厂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并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8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凯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