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206号 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原告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80万元。烟台嘉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婧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