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91民初20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
被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鲁0691民初20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期限为一年。被保全人***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冻结期限已届满,申请保全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逾期不申请续行财产保全,应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62284801202********)存款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婧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