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6民终40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张屋路口新纶科技厂房*栋***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和(烟台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69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鲁0691民初20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