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执保9895号 申请人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Q8RT6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好平,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9784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受理,编立案号(2019)粤0306民初29064号。2019年9月26日申请人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2068.39元的财产,并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函作担保。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作出(2019)粤0306民初290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182068.39元的财产。随后,本院以(2019)粤0306执保7456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79×××61账户中的存款人民币182068.39元,冻结限额为人民币182068.3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 2019年11月13日,申请人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2019)粤0306民初2906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申请人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该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案被申请人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冻结,以上解封限额为人民币182068.39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执行员 徐 立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