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6955号
原告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村东深路(石水口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Q8RT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蔡好平,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张屋路口新纶科技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9784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接到法院缴款通知单七天内交款,应按原告自动撤销诉讼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俊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何 孝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