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6民初36955号 原告广东桑泰防伪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桥头镇石水口村东深路(石水口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WQ8RT6W。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蔡好平,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伟铂瑞信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家社区张屋路口新纶科技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0097848A。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受理了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接到法院缴款通知单七天内交款,应按原告自动撤销诉讼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梁 俊 辉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兼) 书记员 何 孝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