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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某某因诉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某某、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宁远县水利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11民终2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铭***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7年6月20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子),住宁远县(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0年4月24日出生,湖南省宁远县人,住宁远县。 原审被告: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铭***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宁远县水利局,住所地宁远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铭***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宁远县水利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6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6民初192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