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02民初2825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1日出生,住益阳市资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益阳市梓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59号佳境小区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94227952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南江核建设有限公司益阳资阳区分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大码头办事处鹅洋池社区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4PCY9H1T。
负责人:张佳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系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西路北侧148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81320649968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辰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益阳资阳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沅江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83.5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