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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平高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2447号 申请人:湖南平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十三组88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小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59号佳境小区20栋2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平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平高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908559.43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湖南平高贸易有限公司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投保了2908559.43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该保险公司向本院出具了保函为申请人湖南平高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908559.4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