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执3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平高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十三组88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云路159号佳境小区20栋2303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22)湘0112民初244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平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江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12执3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俊
审 判 员 贺 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张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