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方茶业股份有限公司

富丽与天方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8381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天方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矶滩乡天方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方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9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