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06民初8381号
原告***,女,1988年2月21日生,满族,住辽宁省义县。
被告天方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石台县矶滩乡天方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天方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99元,公告费人民币300元,合计人民币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