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581民初4140号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住所地潍坊综合保税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7-2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山东鲁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方茶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矶滩乡天方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振华五星百货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柳园北路73号。
主要负责人:***。
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与被告天方茶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振华五星百货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案提起撤诉申请,且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已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且已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