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102民初8425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3月3日出生,住址江苏省宝应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溥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37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1年8月10日出生,住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
原告**年诉被告甘肃荣威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20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冯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