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

重庆乐迪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原资阳中车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20民终6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乐迪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蒲吕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55904516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原资阳中车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清泉铺街68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5661999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乐迪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供了新证据,可能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可能影响实体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重庆乐迪机车车辆配件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8元,上诉人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