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2022民初901号
原告: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周祠村18社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6997607X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临江镇清泉铺街68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5661999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资阳中工机车传动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资阳晨工电器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计37元,由原告资阳晨工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