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民特154号
申请人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望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住湖**省邵阳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住湖**省望城县县。
委托代理人陈,住湖**省益阳市赫山区山区。
申请人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乳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50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人南山乳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霞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南山乳业公司申请称:一、南山乳业公司2014年4月7日签署的劳务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协议。***霞签署相关协议时已超过50岁,按照劳动合同法定实施条例规定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签署的本来就非劳动合同。仲裁委依据劳动合同法支持离职补偿适用法律错误。二、双方签署的协议第三条第5款约定了解除协议不支持补偿;双方协商于2015年12月18日终止双方用工关系,南山乳业公司也支付了足额的协议金。即使仲裁委认定双方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但解除用工关系的协议并不违法,双方的自有约定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50号裁决。
被申请人***霞答辩称:一、南山乳业公司明知***霞达到了退休年龄却未当即辞退,而是继续招聘***霞在公司工作,应当视为南山乳业公司认可双方之间依旧为劳动关系。二、南山乳业公司与***霞之间签订的协议第三条第5款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定,并且有失平等、公平原则,不应得到法律保护。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南山乳业公司的撤销申请。
申请人南山乳业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50号裁决书,拟证明劳动争议已经劳动仲裁裁决;证据二、送达回证,拟证明南山乳业公司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了撤销裁决申请;证据三、劳动协议,拟证明双方于2015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证据四、协议,双方协议解除了用工关系,结束用工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12月18日;证据五、2015年12月工资表,拟证明***霞工资计算情况及多支付675元的事实;证据六、项目明细,拟证明南山乳业公司在扣除多付工资部分后已支付全部补偿。
对南山乳业公司提交的证据,***霞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予以认可。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协议形式上合法,但是内容是不合法的,是南山乳业公司为规避责任而与劳动者签订不合法的合同。对证据四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有异议,该协议上的一些条款违反法律规定,***霞不认可。对证据五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多支付675元的事实是否真实存在***霞不清楚,但是如果公司确系已多付675元,***霞愿意抵扣。对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是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南山乳业公司并未支付过经济补偿。
对南山乳业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霞对证据一、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三、五、六符合证据三性,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四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霞以南山乳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未足额支付补偿及寒暑费为由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南山乳业公司向***霞支付经济补偿金20300元、经济赔偿金40600元。仲裁委作出的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50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南山乳业公司与***霞于2015年12月18日签订《协议》,补偿***霞5672元给***霞作为补偿或赔偿款。仲裁委于2016年9月6日作出裁决:1、南山乳业公司支付***霞经济补偿金6626.5元;2、驳回***霞的其他申请请求。南山乳业公司2016年9月9日收到该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裁决,遂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
另查明,截止2016年11月1日,***霞未参加长沙市望城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南山乳业公司、***霞对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50号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均无异议,南山乳业公司主张***霞签署相关协议时已超过50岁法定退休年龄,双方签署的本非劳动合同,不应支付经济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霞既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也未领取退休金,因此其与南山乳业公司的关系不应视为劳务关系,而应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南山乳业公司还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终止或提前解除该协议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根据《协议》还支付了***霞足额的协议金,无需再支付经济补偿。经审查,上述协议及补偿显失公平,裁决认定南山乳业公司应补足差额并无不当。故南山乳业公司申请撤销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50号仲裁裁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南山乳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50号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长沙市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望劳人仲案裁字[2016]50号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一六年十二月月一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