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C}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12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经济开发区雷锋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简称新希望乳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民终1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新希望乳业公司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没有证据证明。(1)安排下属工作并非申请人义务,以此为由开除申请人显然是违法的,也是没有证据予以证明的。(2)申请人从未接到过任何员工请假的申请,也无权利作出请假的批示,二审法院认定请假员工向申请人请假缺乏证据证明,也与《员工手册》的规定明显矛盾。(3)新希望乳业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不真实。(4)二审法院认定新希望乳业公司与申请人及当班人员联系,当班人员均以请假获批或不在长沙为由拒绝工作,没有证据证明。(5)认定申请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没有证据证明。(6)申请人没有做出《员工手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任何行为之一,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未赶到现场加班处理违反了生产管理制度缺乏证据证明。2、二审法院查明新希望乳业公司向申请人支付了2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缺乏证据证明。(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新希望乳业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工资表,里面写明了未休年休假工资,但新希望乳业公司发给申请人的工资表并未体现年休假工资这一项,新希望乳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没有申请人的签字,显然该份证据是伪造的。(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员工手册》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新希望乳业公司在进行违纪处分之前应当事先允许员工就有关事件进行解释,行政人事部门核实违纪属实,由行政人事部门制作《纪律管理通知》,该通知经工会确认,总经理签字后再发出。而实际上,新希望乳业公司在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合同之前未听取申请人进行解释,也未依此规定制作《纪律管理通知》,更没有依此规定在解除前经工会确认,而是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工会才进行确认。因此,新希望乳业公司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1)申请人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一。(2)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且与工会或者职工平等协商,并予以公示或告知。在本案中,新希望乳业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明用以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已经过以上法定程序。(3)申请人与新希望乳业公司均未向一审法院递交任何生产管理制度,一审法院以申请人违反虚构的生产管理制度进行判案,明显有失公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涉及的争议焦点有两个:1、本案劳动合同是否属违法解除。2、新希望乳业公司是否向申请人支付了离职前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认定,2016年4月7日晚新希望乳业公司罐装生产线因员工均未到岗,导致生产无法进行。***作为新希望乳业公司罐装组组长在接到公司电话要求其作出处理和安排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新希望乳业公司认为***对事件负直接管理责任,符合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的“严重触犯法纪”情形,并解除与***间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新希望乳业公司《员工手册》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管理部门可从日常行为、履行职责、出勤管理、安全卫生管理等方面进行判断员工的过失行为,员工可以直接向总经理或行政人事部报告违纪行为,行政人事部在采取违纪处分前应确认事实并准许员工就有关事件进行解释。(一)员工的表现符合采取纪律管理行动标准的,由员工所在部门提交员工违纪行为的事实说明,将采取纪律行动的意见给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核实员工违纪属实的,由行政人事部针对员工的违纪行为制作《纪律管理通知》,该通知经工会确认,公司总经理签字后,由行政人事部当面向员工发出。……。”本案新希望乳业公司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的程序确不完全符合该公司《员工手册》的以上规定。但考虑到2016年4月7日晚新希望乳业公司罐装生产线因员工均未到岗,导致生产无法进行的事件,并非日常履职的一般过失所致事件,该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部分管理人员于事件发生之时亲自参与了事件处理,了解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新希望乳业公司未严格依据《员工手册》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关系也未明显损害***的合法权益,另外,新希望乳业公司的工会委员会亦已在本案起诉前同意新希望乳业公司与***解除劳动关系,原审认定新希望乳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程序合法,本院认同。 因此,***认为新希望乳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不能成立。 ***提交的2015年4月工资表显示,所发工资包括补发2014年年休假工资。新希望乳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也显示,***2016年2月和3月工资包括补年休假工资。***虽不认可新希望乳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但其提交的本人银行流水与新希望乳业公司提交的工资表相互印证。原审认为新希望乳业公司已向***支付离职前两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有事实依据。 综上,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