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湘0112执异1号
异议人: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杜(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元通世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7号5层504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108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通世纪国际贸易(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沙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担保人湖南亚华乳业有限公司、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以本院作出的(2019)湘0112执恢10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存在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异议人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新希望南山液态乳业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