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2民初3041号
原告: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XXXXXXXXXN,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长虹北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XXXXXXXXXX5F,住所地扬中市新坝镇公信桥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鄂文彬,扬中市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中市新坝镇,现住扬中市。
原告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宏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立案。原告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原告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