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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182执264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590007201N,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扬中市人,住扬中市。 申请执行人镇江市**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18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给付案款100990.28元及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49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询主要银行、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 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宗 鸣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杨 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