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粤0112执11200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荔苑路85号704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州胜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光谱西路3号研发厂房A406。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粤仪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胜仕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112民初926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返还款项18885元给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直接财产。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申请人偿还18885元款项。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主持和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书面和解协议,且履行时间超过六个月以上,依法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0112执11200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